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一览表

序号

收费项目

立项级次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企业注册登记费

中央

 

 

1.     省物价局、省财政

厅[1992]鲁价涉字第401号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2.     省物价局、省财政

厅鲁价费发[1999]316号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纳入省级预算管理

1

开业注册登记费

 

 

 

(1)

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

 

 

 

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

 

按注册资金总额

0.8‰

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

 

超过的部分

0.4‰

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

 

超过的部分

不再收取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

 

 

300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100元

筹建企业

 

 

50元

(2)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下同)

 

 

 

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

 

注册资本总额

0.8‰

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

 

超过的

部分

0.4‰

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

 

超过的

部分

不再收取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

 

 

300元

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

 

以承包合同额计算

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

 

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

5‰

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

 

 

 

 

属勘探开发期的

 

 

2000元

 

进入生产期的

 

 

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

 

合同

承包额

同上

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的分行

 

 

同上

(3)

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注册登记费

 

 

600元

延期注册登记费

 

 

300元

2

变更登记费

 

 

 

(1)

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100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100元

(2)

外国投资企业、外国(地区)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含代表和雇员变更)

 

 

100元

(3)

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占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

 

 

收取了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变更登记费

 

未超过一千万元的

 

增加部分

0.8‰

 

超过一千万元的

 

增加部分

0.4‰

 

超过一亿元的

 

增加部分

不再收取

3

年度检验费

 

每 户

50元(本年度内办理变更登记并收取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年检费)

4

企业因证明遗失、损坏等原因,须重新补(换)证照的

 

每份

50元

 

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

 

每份

10元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1. 同上;

  2.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3]鲁价涉字第213号。

纳入省级预算管理

1

登记费

 

 

边远贫困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不收费

(1)

开业登记

 

每户

18元

(2)

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

 

每次

18元

2

变更登记费

 

每户

10元

3

补发营业执照

 

每次

10元

4

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

 

每个

3元

5

个人合伙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发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等

 

 

均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401号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纳入省级预算管理

1

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按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执行

2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注册登记费

 

 

 

(1)

中央级广告经营单位

 

每户

200元

(2)

省级广告经营单位

 

每户

150元

(3)

省辖市级广告经营单位

 

每户

100元

(4)

县级广告经营单位

 

每户

50元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费

 

每户

20元

3

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变更登记费

 

每个

50元

 

举办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单位一次性登记费

 

每次每个单位

50元

商标注册费

中央

 

 

 

 

收入全额上交国家工商总局

1

商标注册费

 

限定本类10种商品,10种以上每超一种商品加收100元

1000元

  1.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关于增加商标注册管理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字[1995]第77号);

  2.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鲁价涉发[1996]183号)。

2

补发商标

注册证费

 

1000元

3

转让注册

商标费

 

1000元

4

商标续展

注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