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齐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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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内容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许可方式:直接申请。
行政许可条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等(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令发布)、《企业名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三章(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令公布、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修订)):
1、有限公司名称一般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深圳(市) + 字号(商号) + 行业(或者行业特点) + 有限公司”;
2、所用商号不得与其它已核准或注册的相同行业或无标明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3、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4、不得与已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5、名称冠“广东”的公司,须符合《广东省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6、公司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者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或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需符合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
7、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8、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9、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二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10、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11、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申请材料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十五条,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字号(商号)电脑检索单;
3、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4、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以及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5、公司名称冠“广东”的,还须提交全体股东签署的《企业冠省名申请登记表》、股东出资协议书、被列入国家(省)重点项目的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免予提交字号(商号)电脑检索单。
申请表格
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可在工商局注册部门免费领取,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1、公司住所在龙岗、宝安的,分别在龙岗、宝安工商分局办理;
2、公司住所在特区内且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有限公司,在公司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其他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齐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驳回)、发照。
行政许可时限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许可证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同时申请人可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银行办理开户。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行政许可收费
外商投资企业预选申请其名称收费100元,其余不收费。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